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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提出一個方案好了~ 這次的確你是在檢舉人檢舉後我判決前PO了這些文章~ 之後又被水桶, 產生這次的麻煩. 如果你 OK 的話, 我用站長權把你違規的簽名檔刪除~ 請你回文說哪些文章的簽名檔你願意刪除, 我幫你刪. 請在 24 小時內回應, 否則就依照原本的方式開單了~ ※ 引述《ssnlee (崔高雷)》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其他的不回應你, : : 倒是建議你, : : 在引用或學習法律的時候, : : 要稍微留意一下他的體系與篇章, : : 也要注意文字意義以及前後文的關係。 : : 你引的著作權法第 90-6 ~ 90-8, : : 是放在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 : : 該篇章的名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 : 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如何可以免責, : : 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 : 引用人、重製人的免責有別的規定。 : : 你引的智財局那個解釋, : : 說要公告的, : : 是指各 ISP , : : 要公告"如何收取權利人的通知"、"聯繫窗口為何"這些相關資訊。 : : 更不是你先前講的甚麼原作者要登報甚麼的~ : 本人也建議你,就算不登報(這只是個例子他要在政黑發文明講也是個方法) : ,但敢問這個『公告』在那?這並不是學習法律或說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 : 如果真的一點關系都沒,你管個鵰呀?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76.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2441787.A.9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