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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 ganbaday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b)文章編號:已刪除,文章內容會另行轉錄 3.欲申訴之判決︰將轉錄 4.不服理由︰ ================有兩條之第一條=============== 該板板規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版面相關貼文規定(8/2補) >>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包括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 該條解釋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常見違規宣導(為經驗談與舉例非全部樣態) >> ~~~ 一、「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 這與版主來信中所寫的【常見違規宣導已明示不得PO出他板版名】 顯然在字面上就有非常大的不同 (禁止貼出任何版名幹嘛不直接寫清楚呢Q_Q) 我的文章,從前後文,想討論的點很明確是在【眾多法官們的想法到底是A方或B方多】 開宗明義第一行就講想看看有沒有人比較多經驗(比較擅長搜集判決結果之類orz) 先舉例統神碰到的法官,是A論點。 然後再舉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以及自身親友例子,是B論點如下。 ~~~ 但為什麼身邊的朋友都沒有碰到這麼讚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種,指著ID罵的,不是推文無法證明是誰的喔,法院給的理由卻是... "網路有「匿名性」之特徵,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僅以網路帳號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真實身分....(中略),已難逕認真實生活中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招致減損之危險" ~~~ 很顯然是抱怨生活中的例子是B論點根本沒天理,哪有罵ID不算罵的orz~ 發文目的是希望生活的案子能往A論點方向發展(罵網路ID=罵人),尋求多一點例證。 轉貼時我就翻版規,就是因為自覺不是帶來吵,因為我的重點完全在生活中的案子, 我也完全沒提這案子是哪來的(發生在別的網站),壓根不是在別板糾紛而來, 也沒有從他板帶任何事,更沒有繼續爭吵(文章超和平阿,只是對B論點哭哭而已)。 我幹嘛隔了這麼久去炒冷飯... 好幾個月前我自己都還禁止別人炒的東西, 這完全不可能有動機阿。畢竟從規定看來是需要動機支援的,無論統粉/統黑, 或者反串的,意圖都是看得出來的,而我文章明顯重點都在後面的問題,前面只是舉例 如果要將那些長長的規定,解釋為"只要提到板名都禁止",我認為太牽強了。 ================有兩條之第二條=============== 板主說另一個違規點是: 不屬於生活法律範圍。 而從上面"法院給的理由"該句,就能明顯看出這當然是身邊碰上的事情了... 就是因為身邊碰上了,覺得不合理才去找知名例子,只是又爬文爬到更震驚的反例 (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所以更疑惑了這樣,但出發點還是因為身邊的例子呀~ 也才會因此抱怨倒楣碰上B論點的法官,打上長長的無奈表情符號 ============================================= 再者,我認為我去信的態度從頭到尾不酸不嗆,我無法理解版主回信何需如此酸, 我確實認為置底寫的意思與信中說的"不得貼出版名"完全不同,意見不同而已有必要嗎? 畢竟帶事情去其他板吵,這不正是法務部、板務部都討論過,很清楚的糾眾鬧板模式, 怎麼會跟"PO出板名"相等呢,我是真的不這麼認為,並不是在凹, 憑甚麼意見相左,就可以酸別人群組長怎麼當的? (禁止討論他板事務的板不少,沒有PO出版名就算的,我不覺得我對規定文字理解有誤)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如下轉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23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5840343.A.D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