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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法官,包含過去已卸任的法官,心證必然有所不同。 就目前本案所為之判決,其判決依據為 V 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 「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在這種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相信一定的數量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看, 客觀大眾都可以認定就是需要不只一封以上的信件,始能符合騷擾之構成要件。 因此本案單純為依規定裁判。 至於過去法官之判例在本板並無直接的拘束力,應為可提供參考之判例。 就過去之判決,個人僅認為為便宜行事,只要達到騷擾之內容,亦符合構成要件。 如上訴審認為此種情形較符合使用者之期待,是否該規定前段「超過一定數量」 是否有拔除之必要? 又或是該規定之目的為「騷擾成立」應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若為此情形,本案之內容,管見以為亦未達到騷擾之程度,僅就該版之內容作為討論 而版主拒絕回應,如是而已,若對於版務上有問題,應透過該版之小組長等管道申訴。 以上。 實習法務 LLsolo ※ 引述《BK201 (σ ゚∀゚)σ你看看你)》之銘言: : 1.申訴人ID:BK201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Lsolo : (b)文章編號: : 檢舉 文章代碼(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 證據 文章代碼(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 判決 文章代碼(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 3.欲申訴之判決︰ : 附件三 : 4.不服理由︰ : 1.本人回信給 附件一 之申訴對像 godbirdman 時,已於信中明確提出: : 「此事已結案 請勿再來信打擾」,該員就不該再繼續來信。 : 這種案例,在 longbow2法務 任職於 Violation 時,已有諸多判例, : 不論違規者回信數量的多寡、或信件內文字數的多寡,longbow2法務 : 的裁定標準,皆一律視為「明確之騷擾行為」;故不知為何在此次判決, : 裁定標準會變為:「"一" 封 "字數不多" 的 "騷擾信",並不算騷擾信。」 : 2.實習法務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過: :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 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騷擾行為。 : 這代表實習法務 LLsolo 了解騷擾之標準為:「當事人明示拒絕和他人對話」。 : 但他對於 V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以超過一 : 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讀,其裁定標準與往例卻不同。 : 參考其 附件三 之判決內容:「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明顯未達到規定之一定數 : 量,因此本案予以駁回」,應可視為實習法務LLsolo 之裁定標準為:「須有大 : 量信件、或信件內文須滿足一定字數」。 : 本人想問:「需要多少信件才會判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會判為"大量"? : 標準為何?理由為何?」 : 該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本人已經明示「請勿再來信打擾」,之後再收到信, : 就應屬「騷擾信」,不應以信件數量多寡做為裁定標準,以上為不服之一。 : 更何況違規信件內文之「無能」二字難道不算具爭議性、騷擾性之文字嗎? : 本人原本欲等待該申訴成功後,再申訴「站內信辱罵」,結果卻在第一關就 : 鎩羽而歸,被裁定為「申訴無效」;無能二字,其貶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 若未就其內文之性質做評判的參考,單單只以信件、文字數量來做為其裁定 : 標準的話,著實感到客觀性不足,以上為不服之二。 : 希望類似案例之裁定標準,能符合以前判決之裁定標準,以免使用者因標 : 準不一而無所適從。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文章代碼(AID): #1JLoEmVF (Violation) 附件四 就算對方只寄一封信 : 文章代碼(AID): #1JZ2Ve_J (Violation) 附件五 法務longbow2亦視為騷擾 : 文章代碼(AID): #1IxIUxWp (Violation) 附件六 就算對方只寄一封信 : 文章代碼(AID): #1Ix-iK4f (Violation) 附件七 法務longbow2亦視為騷擾 : 使用者 camry2006 於 Violation 板,申訴過很多相同案例, : 騷擾信只有一封亦裁定為騷擾之判定共有五例 : 為不使板面雜亂,本人僅提出二例做為輔助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7567174.A.D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