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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官的說明我了解了, 有其法理上的立場。 惟一個過去長期沿用的判決先例, 是否須予更動, 可能需要比較久時間的討論。 本先例最常引用之檢舉人為板主, 蓋由於本站壞人名單僅能輸入 32 ID, 板主管理看板常需要明確之規定保護溝通自主權利。 本案討論期間延長至 2014/12/17 23:59:59, 由本板請 BM 板板主以及 PttLawSug 板使用者於各該板加入討論, 本板將參考相關討論作決定。 pttlaw 法務 longbow2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 每個法官,包含過去已卸任的法官,心證必然有所不同。 : 就目前本案所為之判決,其判決依據為 V : 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 : 「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在這種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相信一定的數量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看, : 客觀大眾都可以認定就是需要不只一封以上的信件,始能符合騷擾之構成要件。 : 因此本案單純為依規定裁判。 : 至於過去法官之判例在本板並無直接的拘束力,應為可提供參考之判例。 : 就過去之判決,個人僅認為為便宜行事,只要達到騷擾之內容,亦符合構成要件。 : 如上訴審認為此種情形較符合使用者之期待,是否該規定前段「超過一定數量」 : 是否有拔除之必要? : 又或是該規定之目的為「騷擾成立」應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 若為此情形,本案之內容,管見以為亦未達到騷擾之程度,僅就該版之內容作為討論 : 而版主拒絕回應,如是而已,若對於版務上有問題,應透過該版之小組長等管道申訴。 : 以上。 : 實習法務 LLsol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51.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7579639.A.8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