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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件發回 Violation 板, 請該板法官依本判決意旨重行審酌。 理由: 1.查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此為本站站規所稱"其他違規行為"。 又依本站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之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站規所稱"超過一定數量", 為不確定之概念, 應有解釋之空間。 惟站規之解釋不應逸脫站規本身之精神, 應對整體站規秩序作綜合考量。 本案爭執者, 乃在前述判決先例之拘束力。 該判決先例究僅是參考之用, 是否構成信件違規仍全由受理檢舉之法官判定? 抑或該判決先例意含站規之精神, 拘束受理檢舉之法官必須尊重該精神, 並依其精神作出判決, 此發生爭議。 2.經多方考量, 並審查過去 Violation 板之判決, 以及參酌本站使用者、板主之意見, 本板認為, 該判決先例應予維持, 但須限縮適用, 其精神與適用範圍如下: (1)站規所稱"超過一定數量", 若本站寄信人寄發信件後, 收信人回應以不願繼續溝通, 寄信人又予寄信, 此已違反收信人之信件溝通自主權, 原則上依判決先例, 應已違反站規。 (2)若寄信人再度寄發之信件, 乃表達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僅一封、且內文簡短, 如僅回答:了解。 此影響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不應認定為違規。 (3)案件若為板主與使用者之板務溝通, 其內容為個案之討論, 板主已明示該案無庸再議、請勿再回信。 若寄信人再度寄信者為討論其他案件, 與原案件無關, 則不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是否與原案件有關由受理檢舉之法官認定之。 (4)寄信人再度寄發信件, 乃是因為遭受惡意挑釁者, 則不應認定為違規。 (參Violation 看板 #17sVZ0k9判決) (5)其他濫用本判決先例之行為, 且經受理檢舉法官釋明者, 不應認定為違規。 (參民法第148條、#1IV5ClSm (Violation板公告)) (6)若板主濫用此判決先例, 致使用者動輒得咎, 此為板主是否適任之問題, 應由使用者發動罷免, 或板主所屬之小組長行使板主任免權、監督權, Violation 板無權管轄。 受理檢舉法官若認為情事嚴重, 得寄信告知所屬小組長, 由其小組長全權決定是否處理與如何處理。 3.本案另涉及看板違規之爭議, 不屬本板管轄, 不予考量。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引述《BK201 (σ ゚∀゚)σ你看看你)》之銘言: : 1.申訴人ID:BK201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Lsolo : (b)文章編號: : 檢舉 文章代碼(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 證據 文章代碼(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 判決 文章代碼(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0.2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8968539.A.7DE.html longbow2:轉錄至看板 Violation 12/19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