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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 本板板面上的文章,應分為兩大種類 : 1.案件事實 : 2.裁判結果 : 板規第一條之精神,應是保障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及裁判法官不受外力干涉 : 因此不宜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看板。 : 然裁判之結果,是否應適用該規定,管見認定,已結案之裁判結果,應可在大眾 : 下受到檢視,傾向板主同意。 1.我是該篇文章的作者... 證據是我轉的 不是法官您的文章 我沒有同意 2 檢察官不起訴 我記得並不會公開上網 3.依照板規寫法 沒有寫判決前 我認為板規第一條的精神 應該是不讓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去別的看板繼續爭吵引發紛爭 此部分我認為應該請 寫板規的人來解釋 雖然 現任法官可以重寫板規 但是 沒改前 我認為應該照規定做 : 該心證乃是參酌現在的實務情況 : 案件審理中,不宜公開審理,或是客觀大眾僅可旁聽旁觀,但建立在不干擾審判 : 為前提,管見認定本版板規第一條有著類似的概念。 : 然裁判之結果 : 應可公開查閱,轉貼,現行法院之裁判結果亦然, : 沒道理本板之裁判結果不可公開討論查閱。 : 在公眾在檢視之情況下,如該裁判不符合使用者大眾之期盼,在依據使用者之規 : 定精神下,應予以調整。 : 轉錄縱使不宜,但引用裁判書之內容,管見認定並無不宜,對於引用之文章內容 : 有相關意見,應為看板事務,本板不宜干涉。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本案之檢舉, : : 乃因為申訴人認為 : : 使用者 steve1121 於 MenTalk 板發表之 #1Ka7hcqT 文章, : : 內文中有一文章連結, : : 該連結連結至 Violation 板之文章。 : : 此種方式, : : 是否已違反 Violation 板板規第一條 : : 1.本板板面上之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 : 此部分若 Violation 板原受理法務有所說明, : : 煩請於 103年12月30日 23:59:59 前於本板發文。 : : 本案亦討論至前述時點為止。 : :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96.1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19857245.A.B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