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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ukimikusa (月見草)》之銘言: : 個人到各個組規去參考過,對於版主的罷免與選任有個疑問待清。 : 在PttLaw版精華區 : 5. ◆ 各項申請辦法 : 2. ◇ [申請] 廢版主辦法 : 3. ◇ [申請] 板主申請辦法 : 所找到的申請辦法,其中說明罷免版主需連署有效30人 : 選任版主需連署有效25人 : 但大多的組規中,並沒有依照這個門檻,有些是比較嚴苛, : 有些則比較寬鬆。 : 個人想瞭解,這時候版主任免規定,是依照上述精華區所編列的申請辦法 : 為依據,還是由各群組的組規作為依據。(因為依據有所衝突) : 舉個假想案例: : 某版進行罷免版主連署,依群組規定只需達連署有效票25人即可。 : 小組長依已達25人有效連署,依據組規罷免版主, : 而該版主引用上述精華區的申請辦法提出組規與該申請辦法(需連署30人)衝突 : (理由是說這個申請辦法是站規,組規與它牴觸,故只連署25人連署是無效) : 宣稱罷免連署活動無效,而引起的糾紛。 : 這時哪方是正確的? 這個問題蠻大的 不過我個人是覺得原則上在現行的 板→組→站 三層之下 原則上仍應以站務法規為基準 如果組規有不符的話 似乎還是統一比較好 不過這要詢問過站長群和組務群的意見 如果同意的話 應可發文給全部群組長作統一的修改 或者是站規就不強制規定版主連署罷免的人數規定 而直接授與小組長依站規所訂立的規定為大原則下 自行訂定連署罷免的規定(但應不可與站規相差太大) 我們會把此文轉至站長群組區討論 不過不曉得其他的人意見為何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1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