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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這邊有個問題。 : 未嚴格審查開版理由即予開版, : 跟未遵照現有關閉看版規定關閉看版, : 這兩種處分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 : 另外,關版之處分如係違反現有關閉看版規定而為之, : 該處分是否仍不為法務處理之標的? 是的 我前文有說過 開板與關板的程序與要件屬於板務的核心事項 法務如果介入審查 一違本站各部門平行獨立的架構(這不是我訂的) 二法務也不一定有足夠的能力擔當所有看板板務事項爭議的最終裁決者 三就算進行審查,法務也只能做形式上的要件審核,對實質爭議解決幫助不大。 重點是,法務沒有權限更改或修正與板務有關之站規,組規及板規, 所以板務人員如果真的有意推動或阻擋某些板務政策或行動 只要變更板務規範即可 此時就算法務介入 得出的結果一定是「板務人員未違反板務規範」 顯然這種審查是沒有多大實益的 結論是,如果不從根本性的問題去探討「站的最高權力者」 單單在「法務是否應成為板務爭議最終裁決者」上打轉 其實最後的結果也不會是妥善且充分的 : : 而是對板務不滿的使用者沒有弄清楚申訴規定而走錯了門 : 那些被浸的,被開罰單的,現在再回頭去告的話,法務會累死XD : 另外,我想問的是,站規是否有「明訂」版主為砍文、水桶、劣文等處分時, : 是否一定得先訂下版規、並於處分時於版面發佈[公告]? : 在某些版,上開行為已然形成慣例,但是有些版主沒有這麼做的話, : 就被使用者告上組務或是法務,這種申訴是有理由的嗎?@_@ : 亦即,上述慣例是否對所有版面(至少是公眾版面)的管理具有強制力? : (另一項我想到的問題是罷免通知文是否「一定」得置底) 這個問題我很早就有考慮過 也就是「事前公示」是否為板主處分的必要條件 純粹就理論上來說 當然是有經過公示是比較好的 但當時我有請教過一些資深或熱門看板的板主及組長 他們表示如果真的把事前公示明訂為板主處分的必要條件 那會造成在管理板務上的困難 因為有些板的性質屬於綜合性 會出現的文章內容可能包羅萬象五花八門 對於一些不適宜文章的處理可能並非板主事前所能預見 但若因此而使板主無法針對那些文章或其作者進行處分 恐怕對於看板秩序安定的風險會被大幅提高 所以針對這個問題 我還沒有想出定論 但基本上 越是重大的處分越需要事前公示這個原則是確定的 只是實際的分際與範圍還是要委諸個案認定 我個人目前的傾向是「水桶處分必須有明文公告」 也歡迎各位使用者提出不同的看法 以供法務未來增訂相關規範及判決時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