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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ghtmaresea (雲淡風清)》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有一種東西叫信賴保護原則。 : : 今天5566版的開版申請人在良善動機下,湊滿了26個支持的人去要求站方開版。 : : 除非來檢舉的人能證明原申請人在申請時便明顯有違失或是不當動機。 : : 否則便得提出該版面的存在對於檢舉人之權益有重大損失之證明。 : : 要不然已經在ptt享用「使用5566看版」權利的使用者,其權益會因為廢版受到損失。 : : 另外,我覺得,版主以上站務行為有明顯失當, : : 而ptt站方又沒法回復的話,至少ptt站方應該提供個負責的人頭。 : : 讓願意為其權利提起訴訟的使用者要去告也有提告的對象。 : : 要不就張爸一樣,此恨綿綿無絕期,不是嗎…=_= : 不知您是根本沒看前面文章還是刻意護航 我看過了,也沒有護航的意思。 : 否則看過前面文章和證據者 怎麼會發現連署符合資格的人根本不到25人? 符合資格與否,其實是程式站務的問題。 : 而站規那已經說的很明白要連署理由確實填寫 對於連署理由的判定,就我之前的文章,也有站規適用強度的問題。 您大概是還沒看到那篇XD : 但是很明顯的卻沒有 不再贅述 請問做何解釋? 我的重點是,就已開設的事實而言, 如果①不能證明開版過程有刻意隱瞞或是詐術等行為, ②主張版面的開設確對某些使用者造成重大危害 要求站務作出關閉看版的處分是無理由的。 至於開設過程的裁量不當,應該在開設前便主張。 (我不知道站規對這個有沒有所謂的救濟期) : sallykoi和視聽組長被轟的體無完膚後索性躲起來不回文 這叫負責? : 在下還第一次看到網路版主可以如此沒有擔當 : 這絕不是幾個"人頭"就可解決的事 這是制度面的問題 我說的,就是在站務制度無法提供救濟時的解決手段。 「PTT站方」絕對不是個適格的被告。 提出個人頭當作負責人,讓有心建立判例的網友可以在臺灣的司法制度之下, 向法院提出要求站方變更處分之訴,如果勝訴了,會在歷史上記下一筆的! : 當然要解決的話 現有上位者絕大多數都該換 : 且制度要重新修定 我覺得,制度的修訂比換人重要,但是要改的話, 首先目前有權的站長得釋出權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