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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kleu (PTT有全台灣最豪洨的站長)》之銘言: : ※ 引述《JasonBourne (JasonBourne)》之銘言: : : 但當我認清你對於理性論辯的興趣遠低於捉對廝殺之後 : : 我只好選擇退出你的舞台 : : 最後 : : 不要忘記你之前指稱其他使用者是「大人派來的鬧場小鬼」 : : 你應該對此提出證明 : : 或是向被你誣賴的使用者道歉 : ^^^^^^^^^^^^^^^^ : : 否則 : : 縱使浸你水桶會讓你更方便地將自己塑造成「悲劇英雄」 : : 但我還是要維護其他使用者在本板不被惡意且不實指控的權利 : 這句話我我想你自己適用先吧, : 誣賴?關於這種稱呼問題, : 很多人自己的暱稱本來就很不雅了, : 例如叫【屁眼】啥的,所以你不能只看字義就想入人於罪, : 因為當事人不見得討厭或認為此辭句具有污衊性, : 所以為何這種事情都採用非公訴的道理一樣, : 只有在當事人覺得受到污衊、產生不快的情況下, : 主動舉發後法務才能對此做判決, 本人已經覺得受到污衊、感到極度不快 我上次貼文是 Mon Jan 31 08:15:43 2005 你還有一天的時間提出證明或是道歉 : 而非法務人員在乍聞之下即以自己的主觀意識入人於罪。 : 難道版上有稱人為小鬼或自稱為小鬼者都要被判罰? : PTT之上焉有此理!? : 當然在當事人對我這種稱呼提出抗議之後,你有依法裁決的空間, : 不過請注意你的文章發文時間順序, : 你文在使用者提出前先做警告與道歉要求, : 這就違反程序正義! : 我接受你在使用者提抗之後對我做出警告要求, : 可是你先前發的文該刪就刪該改就改, : 並且看你文章內容並未對自己的言行有任何反省之意, : 我鄭重要求: : 你本人需迴避! : 請由其他法務人員對我的行為做出裁決, : 你已經喪失對我的行為做出裁決的公正立場,(我認為你不配) : 而我放棄抗辯權,對其他法務人員的裁決我無異議接受, : 也不會在此發出任何無聊廢文對裁決做任何意思的表示。 : 但請你自愛,不要對我做出關於此事的任何判決。 : 文末請你不要忘記,我已經鄭重要求你道歉這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8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