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Su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作者: 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標題: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l涉嫌擴權一案 時間: Wed Feb 2 04:50:19 2005 一、本版1376篇之判決先例為本法院判決版主停權。 而系爭案件為小組長逕行對於版主判處停權。 當事人性質並不一致,原判決先例對本案是否適用?還請再予審酌。 作決定者 受決定者 依據 1376篇 法院 受訴版主 法院裁判 本案 小組長 組內版主 不明 蓋法院有權判處版主停權,但小組長是否有權?尚待解釋。 二、遍查本站相關規定,並無小組長有權逕行停版主權限之規定。 倘要增列,是否宜於小組長之相關規範中即日起增列之? 蓋對版主之處罰性規範,似不宜以「類推適用」為之。 此二案並非具有相同之性質,懇請再予思量! 三、應予敘明者,乃申訴人並非當事人,此種客觀訴訟實在很難進行。 但由於本法院並未規定當事者適格之範圍,因此申訴人斗膽提起申訴。 若大院以當事者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申訴人亦無話可說。 但以兩件不相關之案件,缺乏實質、重要內容相關性之案件,硬要套在一起, 對於裁罰性案件之處理,於法無明文之情況下甚且並予以類推適用, 進而裁定本案不受理,申訴人則認為不甚妥當,更難以接受。 懇請再予審酌此案!! ※ 編輯: TonyDog 來自: 82.123.90.243 (02/02 05: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9.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