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Su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leasethink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 作者: 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 標題: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l涉嫌擴權一案 : 時間: Wed Feb 2 04:50:19 2005 : 一、本版1376篇之判決先例為本法院判決版主停權。 : 而系爭案件為小組長逕行對於版主判處停權。 : 當事人性質並不一致,原判決先例對本案是否適用?還請再予審酌。 : 作決定者 受決定者 依據 : 1376篇 法院 受訴版主 法院裁判 : 本案 小組長 組內版主 不明 : 蓋法院有權判處版主停權,但小組長是否有權?尚待解釋。 我贊成這個理由, 由於小組長對版主的懲戒權最大雖然到撤職 但這個撤職是有條件的撤職 3. 撤換版主權:小組長有權撤換所屬版之版主。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 意見為之。 因此附屬於監控權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權處份,是有疑問的. 5. 版務監控權: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 處理之。 除非基於這一條的後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的部份,那麼,站方若認定 小組長可依其裁量權代站長行使警告之後的懲處,未嘗不是解套之法. (也就是說,小組長不是行使其撤換版主權, 而是代站長行使版務監控權的懲處.) 因為就國研院本身的情形,不論是建議刪板權 (如aboutboards no.1492,1662)或板務監控權(板面同上,no.615,683,1247) 代站方做處份已有其行政慣例, 則問題在此行為是否站方願意為其背書使其合於"移請站長處理之" 的懲罰實體部份. -- 至少雖然有慣例,不過真正實體的授權,我卻沒看到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