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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ehom (ya \( ̄▽ ̄)/)》之銘言: : :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書給小組長權力的話, : : 那何必要多出『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這句話來, : 並非如此,請注意這兩種權力的內容. : 撤換版主權並沒有其它的但書限制, : 亦即,不論這個版主是不是有違規,有沒有什麼建樹,精華區編得好不好 : 甚至可以一句"我爽",就加以撤換. : 雖然我將"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標起來 : 請注意用字是"尊重"而非"遵從"..... : 也就是說即使民意也不具備有必然的約束力, : 最大的用意是在條文內給予建議,避免板主行使權力時造成過份的衝撞, : 產生磨擦再度裁判時對民意也比較有利. : 但在版務監控權時,就有明確的前提 : "違法站內規定"<===雖然錯字錯得很嚴重=.=" : 如果細究條文內容,這兩種權力本身是並行不悖的. : 問題在第五條的監控權部份 : "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 : 這裡的警告究竟有沒有包含實體的懲處,警告的權限又有多大, : 需不需要"必定包含"移送站長的程序部份,這就得再解釋了. : (比如說,版主的違法事實可能是公然販賣大補帖XD : 很顯然這個違法事實的處份是全站停權, : 那麼小組長能做到最大的處份只能停掉版主權限, : 全站停權便必需"移請站長處理之".) : 至少上面清楚地分別了第三條和第五條本身有前提上的差異, : 因此依第五條所行使的權限是否要受第三條的但書限制, : 我並不認為這個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 我其實傾向認為爭議點是在本案緣起中的違法事實認定, : 如果扁板板主上訴到pttlaw,應該不至於會被駁回啊,翻案的機會不低說XD : 但就版主監控權來說,我傾向於支持小組長有直接停權的處份, : 一則,這有行政慣例, : 二則,小組長若無直接處份權將無從約束版主,違反分級分權的原則 : 三則,因其牽涉違法事實, : 小組長無執行力會喪失第一時間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 四則,版主往往非一人,暫時停權尚有其它人暫代處理, : 其損害也容易由申訴管道獲得補救. : 但版主若基於違法事實,對其它使用者造成的損害更容易擴散. : 兩害相權宜取其輕. : 法院的部份做過解釋,但小組長的部份沒有. : 我認為小組長身為版主的上級機關,實質約束力是必要的. : 然而如果沒有停權做約束的底限,小組長的約束力是架空的, : 這一點還請多加考慮.... 我同意你的部分看法, 的確是『尊重』而非『遵從』, 但違法事實認定, 卻連『尊重』多數板友的意見也沒有, 這才是討論的要點。 再者,今天我們引用的這個案例, 涉及小組長的權力, 而這位小組長剛好身兼板務站長, 下面大家討論了一堆東西, 也撇清不了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你要說那是小組長的判決對, 但又說那也是站長的決定也對, 整件事是架構在一個不公正的體制下, 板友->板主->小組長->站長, 如此環環相扣的監督體制才是我認同的方向, 而今卻為板友->板主->小組長=站長, 失掉了一線監督機制, 小組長的決定等於站長的決定,這樣行嗎? 板務站長兼任小組長對整個板務的發展有幫助嗎? 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說批踢踢是全國第一大站,相信沒有人會反對, 但是對於『尊重』這兩個字尚有爭議, 板友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板主, 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板主職就可以拔除, 那為何還要板友投票選板主呢? 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自行指派聽話的人,豈不更好? 話說罷免總統, 也是要經過大多數人的同意, 而不是立法院長一句我爽, 民選總統就掰掰了。 批踢踢如此健全制度下標立的精神是什麼? 難道真的是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看到系統部籌錢為了是讓整個批踢踢升級, 希望有天可以做到十萬人同時在線上, 十萬人,這樣站方就管理了十萬人, 板友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板主, 一句我爽聽起來更爽, 隨時都可以拔板主職而無妥善的管理制度來權衡, 那這樣誰還願意當板主, 日夜都冒著要被小白婊的風險,大家都聰明了, 看板鬧不成,就改對組務板採焦土戰術, 每個人都有奇檬子, 被亂久之後,做出的決策很容易失準, 一旦失準又無妥善管理制度救濟, 那倒楣的是誰? 我只知道永遠不會是高高在上的站務群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