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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提出一個很基礎的問題: 裁罰性的處分,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嗎? ※ 引述《DonaldLam (賴唐諾)》之銘言: : ※ 引述《freeclouds (好一朵美麗茉莉花)》之銘言: : : 漏判以及判決瑕疵是應該利用在申訴程序後之判決補正,還是可以允許補充於 : : 你在你已判決的判決文外,另行判決?因為目前本站制度裡面似乎沒有對這點 : : 有所規定,所以您要補判,補全瑕疵部分是您的權力,不過就真正的訴訟程序 : : 來說應該是沒有允許法官可以在判決後對漏判的部分補充判決的。 : : 補充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此之規範的部分 :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 ^^^^^^^^^^^^^^^^ : : 一二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 : 項予以判決者。 ^^^^^^^^^^^^^^^^^^^^^^ : : 第377條 : :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民事訴訟法 : 第 233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 決補充之。 :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 辯論期日。 :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在這裡 嚴格的說 並沒有認定此等檢舉行為是民事或刑事而是混合的方式 : 我認為 在ptt是採取司法一元的體制,所以依職權補充判決。 -- / ﹨ ∕ 福 \ / 爾 ∕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 / 摩 ∕ \ 沙 ∕ 建立台灣新主體文化‧抵抗中國惡流氓政權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20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