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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ning (一日旅行。)》之銘言: : 1. : 法規範上有「舉輕以明重」的概念,如果比站長權限低的板主都可以處理的事情, : 身為上級的站長自然沒有不能處理的道理,畢竟版主之所以擁有管理的權限是出自 : 站長的授權。 舉輕以明重不是這樣用的! 請查明後再PO,謝謝! 法律中授權條文寫的明明白白,請依之行事。 如果不妥,如所說,應要等法律修改後,才可以行之。 高等法院可以不等地方法院提出判決,就先行做判決嗎? 一般人可以不先經地方法院(板主)提出控告,就向高等法院(Ptt...等板)提出控告嗎? : 2. : 學術性質的cp仍然是cp,仍然應該遵守站規,這是我的前提。 : 因為每個人都覺得自己的廣告具有重要價值,而什麼才是真的有價值的並沒有一個 : 標準存在,某人覺得自己發的是重要有價值的學術活動,但另一個人可能覺得這對 : 他一點意義都沒有,站上的使用者形形色色,在無法保證每個人都會有興趣的情形 : 之下,我認為遵守一定的規則還是有必要的。學校社團在校園裡也不能夠恣意的亂 : 貼海報,還是要向學校以一定的程序申請在學校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張貼海報,不 : 是嗎? : 如果覺得在校園貼海報宣傳的效果不佳,該考慮的是張貼的地點不好、張貼的時間 : 太短這種事,而不是開放校園亂貼海報,同樣的,在ptt的宣傳效果不佳,要考慮的 : 也不應該是大肆開放cp吧! 千千萬萬不能大肆開放! 其實我也不很樂見廣告,但我相信我常看的板主都是有在做事的! 他們會為了板的可讀性,而進行整理。 但是就真的有一些公告 是很重要的CP! 依照現行法其實也沒有大不好,但前提是檢舉人要視情況檢舉。 當前提不存在的時候,比如說大肆檢舉,這時候現行法我就覺得不好了。 我也沒有用違反法律的手段來說明這個法不好,我是在Sug板上提出建議! 詳細的建議都在很之前的文章裡,大概是我開始在這個板上發文的前兩篇裡。 由各板板主代轉的缺點則在前一篇或前兩篇我的回覆中有討論到。 由板主代轉及由板主判定是否違規,這兩者皆有一點的缺點。 -- 由板主代轉極有可能增加板主的大量負擔,這比刪文還麻煩。 如果大家都守法,則導致最後沒有廣告,大家很難再從PTT裡得到相關活動的訊息。 如果大家都不守法,則情況依然和現狀沒變。 -- 由板主判定違規,則如果板主認定其為違規的,就依法辦。 刪文後,該文流至delete或其他新創立的板中,然後數量到達門檻後,即開罰。 -- (在看了上篇文章後,下文暫時保留。) 然後我以下的言詞可能帶有情緒。 一個社會會因著不成文的規定,而讓這個社會運作得更為順暢。 就如同poning在第一項中試著要表達的,執法上的不成文規定(?)。 但就是有某人檢舉了很多人都認為不應該要檢舉的文章, 如wearytolove的學代會為民服務調查等等 硬是要套上一個成文法規(?)來說他違規 但現今看來,這些法規的執行上,都是越權。 上位者越下位者的權力。 而且這個上位者不是垂直關係的上位者,不是板主垂直上頭的小組長及組長, 所以這個沒有明文規定的執法,回歸到明文法規中,一切都不合法。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說,所有在PttPolice板上所有的處罰都是非法的!!! 因為沒有明文規定說,除了該板板主外的人,例如PttPolice板的板主,可以行使 認定權!!! 就算是執法上的不成文規則,但在一切回歸法條的情況下, 一概不適用! 請徹回所有在PttPolice板上的處罰! (雖然我只想徹回wearytolove和其他系上宣傳的處罰...但是法條推到現在,就是如此。 不成文終究不成文,不具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251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22:05)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