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PttLawSug
標題[建議] PTTLAW 可採陪審團審理制度處理申訴
時間Sat Nov 21 14:40:51 2009
各群組申訴案的處理,
是板務中群組長的權限,
如果只是考慮一般的管理方式,
其實就只要讓站方最有權力的人來作最後仲裁,
如此就沒有問題了。
但如果 PTT 有思考將行政與司法分開,
我個人認為,
目前專業法官的方式並不適當。
問題有下:
1.申訴案如何處置是板務核心的權限,
若讓案件最後都送去法務行政法庭仲裁,
其實就是等同於法務是板務的上司,
司法並沒有獨立。
僅是變成板務的上司而已。
2.目前法務行政法庭板,
法官僅有一名,
即使擴充,也僅有四到五名,
少數法官擁有站方案件的決定權限,
權力過大也過於集中。
與現實生活中法官抽籤的情況不同。
3.承上,
不僅權力過大是一疑慮,
少數人承受案件最後的決定權,
壓力也過大,
最後被不認同判決的使用者人肉搜索影響生活。
4.承2,
法官僅有一名或數名,
是案件的唯一的最後決定者,
依此,
若案件尚未送去法庭板前,
若法官對個案發表意見,
等同於提早公告案件的最後決定,
也等同於法務介入板務。
但若不使法官發表意見,
使其迴避,
就其實限縮了法官的專業,
將司法是行政的法律顧問的功能抹煞。
5.群組決定常是合議,
由群組長與各小組長一同討論,
作出的結果。
法務法官僅有少數(目前僅有一名),
以少數的思考駁回多數且有實質管板經驗者的決定,
於理有虧。
建議作法:
1.法務的專業法官可擔負,
(1) 罰單的救濟單位。
(2) 各板務的法律顧問,
與板務群組長、小組長、板主、其他使用者討論個案。
(3) 申訴案件的程序審查,
或先決問題審查,
不應受理的案件逕予駁回。
(4) 案件審理的訴訟指揮(法庭板板主職權)
(5) 案件審理的爭點釐清,
以其專業向陪審團闡明該案的爭點。
(6) 判決書撰寫,
依案件結果決定執行方式。
2.陪審團遴選
(1)可參考站方小天使遴選的方式。
資格審查 => 筆試。
考試內容可由法務研擬,
關於各群組組規(不可過苛)、司法正義、司法不語等概念出題。
(2)各部站長可充任,
但不應超過每次案件陪審團的 1/3 。
(3)陪審員(站長)為該案件關係人(板主、組長、群組長時),
應迴避。
(4)招考與邀請站長加入總陪審團後,
由法務站長將其分組、編序,
但其名單及順序應保密。
例如陪審團共140名,
每 7 名編成一組,共 20 組,
每組內有 2 位站長、5 名 陪審員。
案件審查時,
由法務站長通知各陪審員前往法庭板聽審,
但在案件最後結果出爐前,
不應告知相互陪審員之名單,
亦不應告知法官陪審員之名單。
3.案件決定
(1)匿名投票,
可針對案件開隱版,
有權投票者成為該板可見名單,
再開投票。
投完票將結果轉錄至法庭板。
之後刪除看板。
(2)票數相當時由主審法官決定。
(3)案件決定後三個月,
法務站長可將該案陪審團名單公告於適當的看板。
(群組長板、小組長板、BM板、或公佈欄,此可再議)
4.陪審團重組
當預先排定之陪審團組已用盡,
應將陪審團原本分組打散,
重新編組。
每年應重新招考陪審團,
並不得連任。
優點有下:
1.法官不須承擔案件決定的壓力。
2.降低板務、法務權限衝突。
3.發揮法官闡明爭點、法律顧問功能。
4.若有數名法官,
將可分散到各案件作訴訟指揮。
僅有一名亦可作訴訟指揮。
5.匿名陪審團發揮合議功能,
匿名投票發揮民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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