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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先前的建議, 如採陪審團制, 是把 PTTLAW 的層級提升的一種方式。 司法因而獨立, 較可讓使用者信任。 但也是把案件審理正式化、程序化的一個大工程, 依此, 建議有相關的配套。 1.應將申訴案件門檻制度化 (參考刑訴法376條) (1) 建議, 單一使用者水桶期間六個月(含)以下之案件, 單一使用者相牽連案件被劣文一篇(含)以下之案件, 僅能上訴至群組務板。 劣文兩篇以上是否相牽連, 應由承審法官判定, 個別案件遭劣文計二篇以上,不得上訴至 PTTLAW。 水桶期間以周計算者,為 26 周, 以日計算者,為 182 日。 意即,水桶須超過半年方能上訴至 PTTLAW; 劣退須同一案件且兩篇以上方能上訴至PTTLAW。 劣文開放上訴乃制衡、避免板主以劣退代替水桶, 因而濫用劣退, 且亦能規避司法審核, 造成濫退。 個別案件例如同一人同一板的兩篇不相關文章遭劣退, 亦為不相關案件, 此較為技術性, 應交由承審法官判定, 作為先決問題。 (2) 註冊未滿三個月, 不得上訴至PTTLAW。 避免免洗帳號濫用。 2.承審法官排班制 (參考法官法定原則) 若設有多位法官, 承審法官應制度化, 內部排班與公告排班均可。 (依星期、依日號數均可) 但不應於案件發生後方指定法官。 但於法官怠職時由法務站長代理訴訟指揮。 3.評議板匿名制 (參考法院組織法) 評議不應公開, 但由於陪審員眾多, 甚難避免公開,而造成困擾。 建議, 應於 PTTLAWS 群組, 開設五到十個隱板, 為評議板。 內設定為匿名發言制。 (也因此,投票不須設定投票名單) 案件由承審法官判定繫屬於PTTLAW後, 應由法務站長依原定順序個別寄信通知陪審員, 並設定隱板可見名單(信件應通知評議板板名)。 陪審員於隱板評議案件。 評議過程不應透露真實身分或ID, 投票後不得具名撰寫意見, 違者應由PTTLAW永不錄用為板主或陪審員。 承審法官裁定案件於PTTLAW討論結束後(辯論終結), 三天內評議板應完成評議, 完成評議後三天內完成投票。 在完成投票前承審法官不應在評議板可見名單內。 完成投票後, 應將陪審團移除於評議板, 將承審法官加入評議板可見名單, 由承審法官依評議內容撰寫判決書。 4.懲處建議權 陪審團制課以站長相當高的義務, 法務站長、承審法官、站長充任陪審員等, 都相當辛苦。 如此堆砌而出之制度, 應避免被濫用及破壞。 建議, 當案件付諸投票, 可有下列選項: (1)何方勝訴 (A)申訴人 (B)板務 (2)若案件由申訴人勝訴,是否懲處板主 (A)是 (B)否 (3)若案件由申訴人勝訴,是否懲處小組長 (A)是 (B)否 (4)若案件由板務勝訴,是否懲處申訴人 (A)是 (B)否 ==> (1)勝訴判定以相對多數決, 票數相當則由承審法官判定。 (2)懲處板主判定, 須由陪審團七成以上同意(七人陪審則應有五人), 通過後, 由PTTLAW行文所屬小組長懲處(至少警告)。 (3)懲處小組長判定, 須由陪審團全數同意, 承審法官依法理審定亦同意。 通過後, 由PTTLAW行文所屬群組長或板務站長懲處(至少警告)。 (4)懲處申訴人判定, 陪審團七成以上同意,應全站停權一個月(可以罰單、退註代替) 陪審團全數同意,承審法官依法理審核亦同意, 應全站停權半年(可以刪除帳號)。 5.法務站長代理承審法官時, 於評議板不應發言。 承審法官之釐清爭點權(闡明權), 應於PTTLAW板公開發言行使, 法務站長應站在較為公正之立場, 不應介入評議。 此於平時較無問題, 於承審法官怠職, 法務站長代理訴訟指揮時, 因同時肩負陪審團信件通知、評議板設定、投票結果轉錄等重要權責, 不應於評議板發言, 避免影響陪審團公正之評議。 6.PTTLAW法官應有法庭秩序維護權 對於未詳讀訴訟規定即濫用申訴者, 應於駁回申訴後, 視情節給予警告、短期水桶之處分。 但水桶期間不應過長, 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申訴權。 此秩序維護權之懲處不可申訴, 故法官應審慎行使。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