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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貴部法官回應, 其實不需要回應, 本人僅是依本人所學以及管板、管組、接受申訴的實務經驗發表, 法官的回應我並不閱讀, 甚至閱讀了, 也實難以認同。 採與不採建議, 乃貴部權限。 1.法務部行政應積極 司法是消極被動的, 但並非表示司法行政革新就須消極被動。 若干改革, 應從法務部自己做起, 當本部內制度健全後, 再去要求別人。 該革新處就該革新, 不應託言他人。 例如:法務部不革新, 便託言板務部缺位嚴重, 自己革新也沒有用。 若此為藉口, 那麼,板務部也可以說缺位嚴重又如何, 補齊了後呢? 到法務部那邊組織也不適當啊~ 一個健全的組務系統申訴決定, 要給一個不健全法務系統司法判決終審嗎? 一則使板務部也有藉口, 整部板務、法務行政機器動彈不得 。 二則,據悉, 生活群組近期將很快地解決缺位問題, 全 PTT 最大的群組要完成革新了, 法務呢? 法務盡了所能作好自己的工作了嗎? 2.相關站規應召開站長會議或群組長會議依程序修訂 即將邁入 2010 年, 許多常用的站規, 例如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都多年未修(若干停在五年前)。 法務部, 除了職司申訴判決職責外, 應主動提起站規修訂草案, 這是法務部的責任, 尤其對申訴規則的站規, 更需提早提出草案。 由部內同仁討論,法務站長提起。 僅對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應修訂者提出建議: (1)第 16、17 條, 檢舉規定。 尤其第十七條, 明定檢舉應具名並填寫詳實理由, 否則不予受理。 此部分與若干熱門看板設有匿名檢舉板(例如八卦板)有違, 應加以修訂, 否則將使板務行政與站規有所牴觸。 前述站規十七條即使沒有強制效力, 但該站規之精神仍以具名檢舉為常態, 八卦檢舉板卻以匿名檢舉為常態, 應修訂站規賦予依據。 板主見違規事由可依職權主動處理, 因此, 匿名檢舉是可接受的, 但具名檢舉則有限制板主不可恣意不處理之功能。 究竟採匿名或具名, 或均採而各自賦予不同效果, 應修訂站規。 或另增訂匿名檢舉板的站規依據。 另, 檢舉於原看板向板主提出, 是否合宜? 若干使用者大量提出檢舉, 妨害板面正常使用, 甚至釣魚挑釁他人, 容易造成板主管理之困擾。 是否改為信件檢舉為常態, 信件備份可為板主不處理檢舉之申訴事由, 而匿名檢舉板部分則另設站規給予合法依據, 賴法務部通盤考量。 (2)申訴時效 凡有法律常識者皆知, 請求權有消滅時效, 形成權有除斥期間, 刑事犯罪有追訴期, 行政法規亦有相關期限規定。 本站對於申訴期限未設時效限制, 乃一大疏漏。 應依當初板主處分之內容各自定之。 例如水桶一月以下者申訴期限為? 水桶超過一月、三月以下者... (3)申訴層級 板務站長曾有公告, 對於劣文僅能上訴至小組長層級。 法務部應對此作討論, 是否將其明文設入站規, 或是重新檢討, 對於同一案件之連續劣文是否應容群組長、行政法庭審查。 更何況現今之PTT已與過去不同, 劣文處分有時更甚於水桶處分, 常使一使用者同時難以使用多看板, 一劣文期限長達半年。 實應加以檢討。 另外, 如過去對陪審審查制度之建議, 各類案件應設以最高申訴層級較宜, 避免小案濫訴。 例如 一個月水桶以下之處分僅能上訴至小組長級, 半年以下水桶之處分僅能上訴至群組長級等等。 (4)陪審團制 此如同先前建議文章。 本不欲贅言, 但實在無法忍受法務僵化回應的態度。 陪審員之遴選, 一開始並非要完全建制完成。 一開始可先邀請退休站長、退休群組長擔任使用者方之陪審員, 融合站方各部現任官員, 加以組成。 一開始的判決, 亦可於判決後三天, 列名陪審員名單, 作為負責及示範。 並可公告近期將公開招考陪審員。 一則使現今的制度可運作, 二則使使用者得知自己有機會成為最高審級陪審員, 除深化民主外, 有示範、招生作用。 另, 此部分應修入站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