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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KVObbZh ] 作者: busha (有事直接找我) 看板: SYSOP 標題: [問題]違規文章遭備份公覽作者是否可要求刪除 時間: Tue Dec 2 17:41:51 2014 因發文被認定與板規性質不符,遭刪除,本人向小組申訴遭駁回定案。 可以理解因檢舉及申訴過程須提供爭議文章,因此板主會對該文進行備份! 但其是否不應公開另行轉載或收入精華區,供人公開閱覽? 依本站注冊使用條例 1-1、本站、本站管理者之定義 本站乃指本站本身,本站各部門之站長就其業務管理範圍得代表本站。 本站各級管理者乃指經本站授權,就其業務管理範圍而有帳號及看板管理權限之 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本站站長、各部門站務人員、看板警察、群組長、小組長、 各看板板主、小板主等。 1-2、著作權擔保與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 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 提供至本站。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站時,除私人信件外,視為您已同意 本站為非營利之無償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 料,並得將前述權利在保留原作者資訊前提下,轉授權為非營利之使用(轉授權部分 本站將列舉轉授權之網站並公告於本站 Announce 板,非本站或本站轉授權之網站 未經同意使用您之資料,仍為侵權)。您並應保證本站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 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否則應對 本站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1-3、著作編輯權授權 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已獲得無償授權,可編輯收錄您刊登之內容於本站內適 當位置,如精華區等,並標示原作者之帳號或保留其簽名等著作人資訊,得不另通知。 1-5、檢舉類看板重製授權 本站各級管理者在其權限內可指定特定看板提供使用者檢舉不當內容,您同意並授權 其他使用者為檢舉不當內容於該類特定看板複製您於本站發表之內容。 ========================================================================== 一、就文章被收入精華區部份,若作者要求板主刪除,板主是否有權不刪除,或應依 作者享有著作權保障,將該文刪除。 二、就違規文章部份,依上開條約1-5略以"您同意並授權其他使用者為檢舉不當內容 於該類"特定看板"複製您於本站發表之內容。 但其未經同意就收錄精華區,而非檢舉版。 三、另判決結果以確定該文章不能存在版上,併予刪除,小組長業已判決, 為何不將該文刪除,若需要可以自行私下備份。 還是該站各層管理員有如同法院之強制權利,或者可以逕行公開其有著作權之文章。 四、注冊時簽訂之定型條例是否有不平等之情形!? 五、重點並不是不準備份,而是未經同意將文轉載公開閱覽,又經作者要求,仍不理, 是否有侵權。 六、該判決結果以出來,為何不能隱藏備份版區或站內信箱備份或刪除不適當文章 之不具爭議性管理方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6.2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417513317.A.8EB.html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4:55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5:16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5:39 ※ 編輯: busha (36.232.37.240), 12/02/2014 18:28:00
jorden2895: 不違反站規阿,你已經無條件提供管理 49.215.28.191 12/02 20:36
jorden2895: 人員使用了 49.215.28.191 12/02 20:36
blaz: 1-2 你都沒看 ? 1.34.133.6 12/03 03:20
blaz: 除了私人信件之外,你打出來就是可被取用 1.34.133.6 12/03 03:20
blaz: 唯一條件只有不隱蔽你的發文者資訊 -w- 1.34.133.6 12/03 03:21
blaz: 被奇文共賞的話,只能說下次不要發奇文(咦 1.34.133.6 12/03 03:22
busha: 一樓...所以我討論這是否有不平等.. 210.69.126.253 12/03 09:11
busha: 3F 1-2有看...只是沒貼上來 210.69.126.253 12/03 09:11
busha: 另外重點是在於...這個條約.. 210.69.126.253 12/03 09:15
busha: 之後就算作者要求取下也無權利嗎? 210.69.126.253 12/03 09:15
jorden2895: 你要平等互惠那就授權文章供站方使用 101.12.0.82 12/03 09:35
jorden2895: 阿,他們提供主機你提供合法文章,不 101.12.0.82 12/03 09:35
jorden2895: 然就是不爽不要用 101.12.0.82 12/03 09:35
busha: 所以那如果我提供非法文章.. 210.69.126.253 12/03 09:44
busha: 他們是不是就應該要刪除.. 210.69.126.253 12/03 09:44
busha: 然後我承擔賠償.. 210.69.126.253 12/03 09:44
busha: 那現在我是作者不同意使用... 210.69.126.253 12/03 09:45
busha: 所以文章非法...然後提出賠償.. 210.69.126.253 12/03 09:45
busha: 我又是行為人所以應承受賠償 210.69.126.253 12/03 09:45
busha: 該使用提供服務是否應受理作者提出之山 210.69.126.253 12/03 09:46
busha: 刪文案件.. 210.69.126.253 12/03 09:46
busha: 另外我如果如同你說的不爽不要用.. 210.69.126.253 12/03 09:49
busha: 那相對的我要刪文..該站若任為我無法配合 210.69.126.253 12/03 09:49
busha: 其使用條例而不讓我繼續使用.. 210.69.126.253 12/03 09:49
busha: 這才是他們的權利呀! 210.69.126.253 12/03 09:50
busha: 回3F 我原來有貼呀... 210.69.126.253 12/03 09:55
busha: 所以可以請問這邊站方有人可以回答嗎? 210.69.126.253 12/03 10:13
busha:轉錄至看板 LawsuitSug 12/03 10: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28:05 有關簽定定型使用條例對於使用者之保障仍屬爭議, 因此建議本站訂定各板資源回收桶應隱藏。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5:20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6:27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6:49 因為許多板友一直認為本來就該備份不用刪除! 模糊了重點在是否可以將備份文章公開, 修正標題刪除改為隱藏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8:46 被收入精華區的備份文章連結如下 https://www.ptt.cc/man/Nantou/DA8C/DED8/D4E2/DDFB/M.1413983228.A.D5C.html 該文章為全部轉製,閱讀文章的人也不知道該文以違規被刪除,此文為備份文。 再來,備份者也無法控制其他人轉載及流通本人之文章。 實屬過於侵犯作者之權利!!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57:09 ※ 編輯: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5: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