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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們好: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簡單的說, 只要使用者對寄信者表明不願繼續溝通, 寄信者又繼續寄發信件者, 視為信件騷擾處分。 此判決先例已有八年歷史, 恐有檢討必要。 是否應予揚棄, 改由法務實體審查, 信件騷擾違規仍須實體審查是否符合"騷擾"之要件, 「騷擾成立」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站規之適用與解釋, 必須考量對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響, 以及對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當限制。 於此, 希望使用者們可以給我們意見。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0.2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Sug/M.1417588001.A.ACA.html ※ 編輯: longbow2 (1.34.210.204), 12/03/2014 14: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