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簡單的說,
只要使用者對寄信者表明不願繼續溝通,
寄信者又繼續寄發信件者,
視為信件騷擾處分。
此判決先例已有八年歷史,
恐有檢討必要。
是否應予揚棄,
改由法務實體審查,
信件騷擾違規仍須實體審查是否符合"騷擾"之要件,
「騷擾成立」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站規之適用與解釋,
必須考量對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響,
以及對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當限制。
於此,
希望使用者們可以給我們意見。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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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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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bow2 (1.34.210.204), 12/03/2014 14:28:11
使用者們好: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