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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到「騷擾」,是程度問題,你覺得有,我覺得沒有 ,就好像對女孩子講黃色笑話一樣,有人覺得好笑,有人 卻覺得被騷擾。 所以,這該由誰定義?當事人?對方?法務站長? 個人認為應該在當事人是否有明白告知對方。 一、先明示,後檢舉。 當事人若然已先明白表示拒絕與對方通信、對話、對談, 對方仍堅持繼續與當事人通信、對話、對談,那應以「當 事人」的意見為主,那怕只是一行、一句、一字,若當事 人檢舉,則騷擾成立。 因為是否受到騷擾,應以「當事人的感受」為主,既然當 事人已明白拒絕,對方總不能自己認為這還不夠騷擾,可 以繼續來吧? 二、先檢舉,無明示。 當事人若無事先明白表示拒絕與對方通信、對話、對談, 就逕行檢舉,則對方並不知道當事人覺得被騷擾了,沒有 明知故犯,這時候,是否已達騷擾的程度,可由「法務站 長」來判決。 因為這還可避免有人寄封信、丟個水球,就被人莫名其妙 告騷擾。 結論: 1.是否受到騷擾,先尊重當事人的感受。 2.當事人是否覺得受到騷擾,應先告知對方,對方不聽, 再檢舉。 3.當事人若無事先告知對方自己的感受,就逕行檢舉,則 是否達到騷擾的程度,由法務站長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205.2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Sug/M.1418646558.A.4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