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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panpirate (海盜倭寇)》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在下的友人 : 在網路上買了一雙鞋子 然後把貨品寄到我的郵政信箱(收件人是我) : 但是由於賣方把地址寫錯 以致貨品被寄到別的信箱去 : 現在問題來了 : 後來我們去郵局追查 發現我們的郵件 已經被另一個人領走了 : 而且現在無法聯絡上對方 : 那麼這邊可否請教一下板上的前輩 : 問題一. : 如果那個亂領郵件的人 還是避不見面的話 : (經過郵局那邊提供的資料 郵件確實被該人領走數日) : 這邊可否控告那個亂領郵件的人 觸犯刑法第335條侵佔罪 : 或是第337條的侵占脫離罪 並且附帶民事賠償 : 問題二. : 如果對方已經把那雙鞋子拿去穿 : 但是表示願意歸還 : 這個部份能否控告前述刑法罪名 : 或是能否用民事賠償的方式 : 要求對方負起賠償之責 : 因為說實在 都被人穿過了 我們還要那雙鞋幹啥 只能叫他負責..... : 問題三. : 賣方已經承認把地址寫錯 : 可否用民事的方式要求賣方負責 : 或是援用消費者保護法來要求對方負責 : (按:根據了解 賣方本身也是一個實體店鋪,只是兼做網路商店) : 問題四. : 這個案件中 郵局有無過失責任? : 或是該如何要求郵局提供相關證物? : 問題五. : 這邊可否用發存證信函的方式 : 叫那人出面負責 : 如果可的話 費用大概多少 : 以上 : 感謝各位前輩的協助 拙見僅供參考 其實問題很單純 節錄民法348條如下「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依你所言,賣方自承地址寫錯(不知道會不會反悔=.=) 換句話說,他根本還沒履行他的給付義務,交付物品給你 也就是說,你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其給付義務 (再寄一次正確地址就對了) 至於拿人家鞋子的那位人士,是否成立侵占罪或單純民事不當得利問題 這還要看一下詳細事實做認定 惟無論如何 即便成立侵占罪 他侵占的也是賣方的所有權 跟你沒有關係 最後,郵局當然沒有過失 他認地址 又不是認地址上的人有沒有上網定東西 還有存證信函的費用 郵局網頁上應該有 自己查一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41
japanpirate:感謝您 01/0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