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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pesimple (簡單)》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hopesimple (簡單)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MSN&BBS帳號被盜 : 時間: Sat Jan 7 23:10:37 2006 : 我原本的PTT PTT2 大度山之戀 無名小站 MSN帳號 : 跟前男友交往時 : 因為他不斷的要求逼迫 所以把密碼給他了 : (如果沒什麼 為什麼不敢給我看 你最好把密碼給我交出來) : 鬧分手時他擅自把我的密碼全部改掉 不知道LAW版的弟兄回答了沒 九二年新修正的刑法 有規定到 比如說 無故的輸入他人電腦帳號 無故的刪除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 這些可都是刑法 會被關的喔 縱使您的EX曾經被你授權登入過這些電腦程式 但是不代表他有權利不斷的登入log in 我想分手就是最好的 授權結束 表示 不斷的登入對方帳號 這就可能成罪 之後甚至是改變了帳號的內容 也就是關於密碼的電磁紀錄 這又可能成另外的的 那更不用說 他在進入這些程式之後還有可能觸犯的 妨害秘密罪 比如說MSN就有可能會記錄您的對話紀錄 所以您EX的行為都已經是刑法想要規範的對象囉 至少就有三個行為囉 還不論您有多個地方的不同帳號 但是因為是修新的法條 我想連檢察官都很少遇到這種案件 : 後來有把無名小站的帳號還給我 已經成罪的行為不會因為把帳號歸還就不成罪 : 不過其他的現在還是在他手上 : 本來不想把事情鬧大 : 因為我覺得這種事很麻煩 : 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有法可管嗎?) : 所以事情發生滿久了(2005年8~9月時發生至今) 以上很多都是告訴乃論罪 半年之內要決定告訴與否 : 最近又開始一直煩 : 說我沒有證據 污賴他盜用我的無名帳號 檢察官可以透過log的紀錄去確認 : 請問各位關於盜用帳號這方面有法可管嗎 : 去報案警察會受理嗎? 不建議找警察 真的懂刑法的警察 少 真的願意告訴 就直接找地檢署 找警察的結果通常就是 嗯 挫折 至於有民法上當然有可能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9.229 ※ 編輯: roger666 來自: 203.70.99.229 (01/08 01:39)
bfp339:四乎有回答,但是..恕難認同 01/08 01:43
bfp339:另外..法務部其實之前有統計... 一年一千多件吧 01/08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