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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聲明異議的確不必繳任何費用,也可不附理由, 但是~ 請大家仔細看完K大的原文,就會瞭解何者情形需繳納裁判費。 一、聲明異議之意義: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五六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據此,聲明異議是「債務人」的權利,其地位似同於訴訟中之被告。 有人看過被告還要先繳納裁判費嗎? (至判決確定後訴訟費用負擔又是另一問題) 所以,債務人聲明異議當然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二、何謂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 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九 條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 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因而,債務人聲明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起訴或調解依法須 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費。所以,這時債權人即原告需補繳差額,否則未繳納其 訴不合法,法院會不進行實質處理的。 對此,聲明異議需繳費是一種思考性跳躍,是債務人合法聲明異議後,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債權人即原告才需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費。 這樣,大家應該清楚了吧。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我想大概是律師說錯了(因為當初律師也是問平常幫他跑腿的助理,所以律師常被a錢)XD : 我剛剛跑去查了 :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一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二 聲請回復原狀。 : 三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四 聲請發支付命令。 : 五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六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七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所以應該聲明異議是不用付費的才對 : 感謝P兄的指正 <(_ _)> -- 情韻款款來, 唯獨春日見相惜。 風嗺青鬘,附綺羅,依華面, 半與千緒滿庭院。 情韻昇,花香銷, 染就乾坤紫濛一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51.240
lawcloud:倒數第二句怪怪的... 01/10 22:07
lawcloud:聲請費是指聲請調解的費用的話我就沒問題了@@ 01/10 22:09
FengJian:起訴:裁判費 調解:聲請費 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 01/10 22:17
lawcloud:因為我剛剛把聲請費看成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抱歉 01/10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