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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不是曼)》之銘言: : 立書人遭勞工衛生安全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職業災害,由公司按工作規則規定予 : 以補償。立書人因上下班之事故及其他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之意 : 外事故之職業傷害病非為職業災害,故假期間之薪資全數不給,由立書人檢附 : 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或殘廢給付,公司並無補償之責任與義務。 我想這裡面比較有問題的 應該是關於「上下班時間」及「非屬職業災害之傷病假不給薪資」是否合法 關於第一點 1、上下班時間發生之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是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第四項認定問題,若認定屬於同法之職業災害,便符合補償之規定,所以契約 中規定上下班事故不予補償,其實沒有實益。若契約真意係要排除上下班時間 所發生之任何事故為職業災害,則因違法而無效。 2、非屬職災之傷病假即不給薪資,恐也有違法之嫌。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 半發給,若勞動契約約定不給工資,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79條第1項第3款 處以行政罰,該約定也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勞動契約有違法之嫌,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以本文之意,即使簽了,也因違反勞工 法相關禁止規定而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80.197
ivysky:感謝您~ 01/10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