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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ro1111 (11)》之銘言: : 要是一個人 : 再緩起訴期間 : 又犯了罪 : 那他在審判時還會被判緩刑嗎 : 還是喪失被緩刑的資格 : 謝謝 以下謬見 僅供參考 如有錯誤 敬請指正 感恩感恩 緩刑要件 刑法74條第一項節錄如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那緩起訴期間再犯罪的效力,規定於刑事訴訟法253-3條 節錄如下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所以,並不會影響被判緩刑的"資格" (因為前罪並非已經宣告) 但是,刑法74條僅是授予法官的司法裁量規定 法官是"得" 而非"須" 如果我是法官(可惜不是=.=) 我應該不會給緩刑 (當然還是要犯什麼輕罪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4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140.119.129.142 (01/13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