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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辯護仕說完之後就容我再插一嘴 公訴罪 英美法國家大致上有可能是這樣(當然我不懂加拿大律法,有錯還請見諒) 刑事訴訟 主導者就是檢察官 就是代表國家的「律師」要去卻人國家對於被告的刑罰權是否存在 所以 當然只要在國家主導的狀況下 檢察官就會是,「控方的主導者」 既然屬於控方的主導者 即使有請律師 主導權還是不會被移轉掉 簡單的說 這變成國家政府與加害人間的事情 國家要幫被害人討個公道 於是就請被害人旁邊坐 不用插手 那為什麼要被害人出庭等等沒有的 那就是證據的作用 但是證據資料要如何引導出來給法官看 又是檢察官自己有權力「來SHOW 要如何控訴對方」 還是檢察官主導 我們清楚了檢察官的主導地位 我們就知道另外再請一個 Counselor ,這樣做的目的應該在於輔助的地位 讓自己了解自己的處境 讓自己與檢察官的管道更為暢通 讓檢察官對於我們的案件可以更加關心(因為律師盯著) 等等等 但這都是所謂的輔助的作用 輔助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更加完整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我們知道類似性侵害犯罪事件 被害人都相當的脆弱 禁不起訴訟過程的再度摧殘 於是我們想如果有一個律師在檢察官跟被害人之間 或許可以做到防水閘門的作用 當一切證據不足時 需要被害人出面作證 檢察官要讓被害人承受多一點法庭壓力時 有一個律師在場 可以完全站在被害人的立場去跟檢察官溝通 保護被害人 將被告定罪 都是檢察官的義務 但是若是兩個義務都相牴觸時 檢察官就可能犧牲一點被害人的保護藉以尋求被告可以順利定罪 被害人有請律師的必要就在這裡 律師的義務就是完全為被害人著想 讓被告自己利益與檢察官工作的壓力做一點調和 以上是律師站在被害人角度的功能 輔助 保護 但是不主導 事實上一個完美的檢察官應該要讓被害人沒有再請一個律師的必要 但是 事實總是不完美 如果錢不是問題 又有一個女性的律師 可以跟檢察官順暢的溝通 可以完全的理解被害人的需求 請律師何嘗不可 結論:刑事訴訟中 被害人請律師不是必要的事情 若是擔心被害人的意志不能完全展現 檢察官無法完全保護被害人 可以尋找一位適當的律師作為 輔佐人 輔助被害人參與訴訟 但是在一個完備的 或者是理想中的訴訟制度中這是不必要的 但是有哪個為人父母者會認為不必要呢 祝你們順利 您願意的話我們可以繼續對話 ※ 引述《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之銘言: : ※ 引述《marskia (Mars)》之銘言: : : 真是不好意思,跑到這邊來問加拿大法律。 : : 不過我想這事一個比較廣蓋的問題,所以應該是各國通用, : : 請各位能給我意見的盡量指教, : : 同學的妹妹13歲時與22歲男子認識, : : 在於第三天便被此男子所拐騙,男子要求性行為失敗,改為愛撫。 : : 此男子後來被告性侵害,性誘惑,誘拐未成年少女等罪。 : : 法官近日致電給我同學說,如果男子在法庭上不承認罪行, : : plea not gulity,那同學的妹妹便需要上法庭對峙, : : 請問在此情況下同學需要請律師嗎? : : 目前為止,警察與檢察官都說同學的妹妹是受害者, : : 因此不需要律師,上庭時檢查官會幫助她。 : : 然後說該男子的律師也會cross exam 同學的妹妹, : : 如果沒有律師,同學跟她妹妹的處境不是會很危險嗎? : : 畢竟該男子有私人律師辯護,同學他們似乎沒有反駁的餘力。 : : 雖然說有檢察官及法官在,但是是不是請律師會更有保障呢? : : 不知道在台灣性侵害的案例裡面, : : 被人是否有請律師的權利? : : 據我所了解,性侵害在台灣與加拿大都是刑事案件 : : 因此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警方便會提出告訴。 : : (同學妹的案例就是如此) : 因為在台灣 性犯罪 是非告訴乃論罪 : 不意等被害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仍可以起訴 : : 之所以會跑到台灣bbs上來問,是因為聽說ptt神通廣大,資訊又豐富, : : 因為同學在加拿大詢問警方,警方都說不用請律師,但是同學頗為擔心的。 : : 謝謝大家了! : 要不要請律師 完全看你們的需要 : 我不清楚加拿大的刑事訴訟法怎麼規定 : 不過依據一些審判原理原則 以及對電影的了解 XD : 要你同學妹妹出面 無非就是當證人 進行交互詰問 : 你同學妹的地位就是證人 不得 也不能取代 : 找律師與沒找律師的差別 只在於出庭前 律師會教你些技巧 模擬而已 : 但是到了法庭 律師也不是無用武之地 但是插嘴搞不好就會被庭上電 : 另外,出庭作證 就是要講事實 我不清楚加拿大有沒有偽證罪啦 : 不過台灣這邊 除了一些例外情形 證人虛偽陳述是有罪責低 : 最後,台灣這邊 對於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出庭是有特別的保護(如隔離等) : 請見 性侵害防治法16條 節錄如下 :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 : 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 : 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 : 之措施。 : 加拿大不知道有沒有類似規定? : 總之,你們還是衡量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 至少對一些規定可能會比較清楚 : best regard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5.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