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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ley (no excuses)》之銘言: : 我堂妹上網賣自己燒的日劇,結果台灣的代理商找上門來說要告 : 後來因為我堂妹還是學生,告了就會被退學,他們就說如果不告要付25萬 : 想請問各位大大,遇到這種問題我們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呢 : 或是說,如果上法院會面臨多重的判決呢 : 感謝各位!! 這時候應該去找調解委員會 你妹犯的罪並不算輕(應該說是法條定得很重) 看著作權法關於加重重製和散布罪的規定可以知道 上了法院比較可能的應該是判個兩年緩刑三年吧 不過很難說 重點是你妹要主動表現他的誠意 25萬是獅子大開口 不過這已經反而成為常態... 找個好律師來幫忙諮詢或處理也未嘗不是個好方法 91條二、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名  稱: 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七 章 罰則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7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