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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rlesk (kc)》之銘言: : 請問大家 : 有許多私人公司行號新進員工通常需要有它人簽一張保證人的契約 : 才准予錄用. 那張契約不外是若被雇用員工有做出損害此公司利益的事 : 則保證人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 我之前有幫人簽下這種契約, 此人也順利到此公司任職. 但現在若我 : 不願意當此人的保證人, 請問有何作法可以取銷此保證人契約? 民法756-4第一項規定: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所以先看看當初你與公司所簽訂的契約上 有沒有約定保證的期間 如果沒有,恭喜妳,可以依照規定終止契約 如果有(大部分應該都會有吧) 那就祈禱在最長三年的期間內那位員工不要捅婁子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02.214
charlesk:謝謝, 契約內容我再去詳細問一下 01/18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