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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eyChen (溫泉酒蛋 超好吃)》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店員標錯價格 : 時間: Wed Jan 25 21:52:46 2006 : : ※ 引述《Temirkanov》之銘言: : : 當時是看到錯誤的價格很訝異@@ : : 所以跟店員確認真的4690嗎?店員也口頭跟我說對 : : 接下來就是測機子檢查配備都沒有問題 : : 錢都掏出來了,這時候條碼一刷是5690才說價格標錯了 : : 可能因為我知道行情但裝死所以會認為我是傲客吧...(想貪小便宜) : : 換成是沒做功課的人去買 : : 他可能馬上就會來Po XX店大黑店欺騙消費者八啦八啦... : : 消費者貪小便宜固然不好 : : 但是店員對自己的產品不熟悉就沒錯嘛?? : : 如果下次碰到同樣的問題 : : 應該自認理虧?還是據理力爭才是? : : 咳~咳~你這個問題可以很學術性討論 : : 小弟學術底子不好 所以僅能就所知道的法條 提供一點意見 : : 買賣契約 民法345以下規定 摘錄345條如下 :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 重點在 你們之間對於 價金 這部分 有沒有達成合意? : 亦即 對價金的「要約」意思表示 須與對價金「承諾」的意思表示有一致 : : 你一定覺得很奇怪,店家要賣多少,這不就是「要約表示」了嗎? : 這倒未必,因為,解釋意思表示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 : 所以,有時候 在某些個案不見得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註) : : 不過 不過 不過 在你的個案比較沒問題 : 4690是店家要約的價金價格 請看民法154條 摘錄如下 :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 也就是說,在你拿貨物到櫃臺表明要結帳時 : 就是你對這個貨物價金4690的要約 表示了"承諾" : 換句話說 這個時候 買賣契約因為意思表示合致 而成立! : 你有支付4690的義務 而店家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 : 結論是 你可以據理力爭! : 以上謬見 請參考就好 : : ------ : 註:如果是在要約引誘的情形(像是大賣場的價目表那種吧?) ^^^^^^^^^^^^^^^^^ : 你的表示就變成了"要約",店家則是"承諾" ..... ^^^^^^^^^^^^^^^^^^^^^^^^^^^^^^^^^^^^^ : : 講白話一點 就是店家有權作最後決定 ^^^^^^^^^^^^^^^^^^ 那可未必 大賣場公布的價目表也是有可能被認為是要約的 它不屬於153條二項 的寄送價目表 所以還得看實際狀況而定~~ : 要不要用價目表上價格賣你 應該是這樣 : : Ps 一直很掙扎要不要寫這一段 怕非法律人看不懂 : 但是不解釋又怪怪的 總之 有興趣 可以去買教科書看看 : 或者還在唸書的 去輔系或雙修個法律吧 ^_____^ : : -- : 或者 其他民法真強者來指導一下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9.71.149.206 :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71.149.206 (01/25 22:00) : 推 warmlight:參閱93年訴3457號 01/25 22:07 ^^^^^^^^^^^^^^^^^^ 這是那個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的判決呢? 找不太到 若有地點比較好找~~ : → warmlight:請把88條 220條2項一併納入討論 01/25 22:08 : 推 warmlight:就原po的例子來看 我自己認為沒有什麼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15 : 推 weipo:我也覺得沒有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44 1.有沒有信賴利益差嗎? 那不是考量重點 重點在於如果認定是要約 那原則上就得有拘束力 得處在任何人一承諾即生效的狀態 且基於形式拘束力一生效即不能撤回 2.就算信賴利益真的有差好了 我對該價格半信半疑不可以嗎? 3.若信賴利益指的是可以撤銷下需賠償的信賴利益 牽涉到要再能撤銷的前提下才能去談 錯誤的過失認定標準如何採取是重點之一 將有無過失的認定標準大致臚列如下 具體輕過失---與自己平常處理事務般一樣小心(與自己平常比較)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與平常處事很小心的人(或以該事務為職業的人)比較) 重大過失----與社會平均的人比較 那該採取哪一個呢?220說 依事件的性質和有無予債務人利益 那那個事件的性質與有無給債務人利益如何區分勒? 在許多具體化的條文都給了我們答案---535條(委任),590條(受寄)432條(租賃)410(贈與) 可以大致歸納出一個傾向----在契約關係中 債務人係無償給付會偏向抽象輕過失 或重大 過失 有償的會偏向抽象輕過失 道理在於有收錢的當然注意義務要高些 而買賣契約係有償或無償----有償(意即不是免費贈送) 所以若在此觀點下作過失的認定考量 在此買賣契約的錯誤 注意義務應當較高偏向抽象輕過失(與社會小心的人比較) 另外 實務上法院採取的大致是介於具體輕過失至抽象輕過失間---較偏向具體輕過失 另外 就算採取的是"重大過失"好了 重大過失是與"一般正常人比較" 所以也沒有這麼困難構成 一般正常人在一般狀況下會不會貼錯標籤呢? 這也要再考慮 前提問題沒弄清 這麼快就跳到沒有信賴利益而無法確定能否真的撤銷似乎是快了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8.7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18.77 (01/25 23:50)
JackeyChen:嗯 那大賣場價目表是我突然亂想的 所以的確還要看實際 01/25 23:53
warmlight:台北地院 漏掉sorry 另外信賴利益跳得太快 恐怕還得看 01/26 00:43
warmlight:該判決 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01/26 00:44
warmlight:我的想法是要先解決能不能撤銷的問題 01/26 00:50
warmlight:不過panda真的說得很好 01/26 00:52
warmlight:像我就認為 這種標錯不管哪種店家 偶爾都會標錯就是了 01/26 00:59
warmlight:習慣上都還是會以實際上刷條碼為準 01/26 00:59
panda101:台北地院訴字3457好像是有關信用卡的判決耶 跟本案好像 01/26 01:04
panda101:沒什麼關連 是不是打錯了? 01/26 01:05
warmlight:3467....sorry 應該是關於標示錯誤的問題 01/26 01:22
warmlight:不過跟本案背景有些差異 01/26 01:23
warmlight:他引進一個概念 過失的判斷還要衡量相對人是否本來就知 01/26 01:27
warmlight:道表意人陷於錯誤 01/26 01:28
warmlight:決定相對人有無保護利益 再決定表意人的注意義務 01/26 01:29
jenoren: 「債務人係無償給付會偏向『抽象輕過失』 或重大過失」 09/11 04:30
jenoren: …,這裡是不是本來要打『具體輕過失』但誤植成『抽象輕 09/11 04:30
jenoren: 過失』了? 09/11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