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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基本上應該不用考慮機率性的存在 : 對就是對 : 錯就是錯 : 而不是要去換算幾%的機率會被發現 : 而大於幾%時我們才去認定他的錯誤 : 先不談你有沒有簽這個合約 : 光是你的問題三 : 只要你提供以前客戶資料 : 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之一 : 因為並無人同意你可任何的使用他們個人的資料給任何人 我再稍微補充一下: 機率的問題在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上,還是具有一定 程度的重要性。「規範保護目的」理論並沒有完全取代「相當因果 關係」理論,在後者適用的情況下,無可避免仍必須考慮機率性。 不過,在這個例子裡面,正好涉及的是「機率性事實上根本無從證明」 的情況。面對這種類型,不是實體法上採取類似危險責任的立法模式 去解決,就是訴訟法上讓證明減輕規範介入。 由於是「契約」問題,民法中關於違約金之規定即提供了雙方合意 創設危險責任的平台。所以,兼業、競業禁止的契約要求,一定都會 伴隨著「違約金」條款,或是用來填補實際損害,或是用來懲罰風險 製造行為,或是兩者兼具。契約中條款應如何「定性」,則取決於 民法第98條「實質解釋規則」。不過,不管是哪一種性質,透過這樣 的約定,雇主即解決掉:舉證「損害」與「兼業」或「競業」或「洩密」 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的證明難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5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