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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bolin ()》之銘言: : 我爸爸在一間大廈有房子和車位使用權 目前租給其他人 : 但最近大廈管理委員會決議說 車位的使用權必須要是該大廈的住戶 : 如果不是 則要收回車位使用權 : 因為我們的房子和車位一起租給其他人 所以要收回車位... : 莫名其妙就叫我們去拿決議書 : 該怎麼辦阿? : 我們也是花了很多錢買車位的... 1.去查關於該停車位的使用有無記載在規約裡 個別停車位的使用性質上屬於一種約定專用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條 專用權的擁有必須記載在規約裡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2.若有記載在規約裡就不用擔心了---那決議是無效的 33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56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那如果停車位的使用沒有記載在規約裡 依現行法 是沒有辦法齲取得使用的權利的 那怎麼辦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稍微複雜一點 牽涉到建商,買車位的住戶,其他住戶的三面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1.8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1.8 (02/17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