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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之銘言: : 第一點到第四點詳見上一篇討論! 第五、在造成證人的「慌亂」後,進一步「強烈」質疑 : 證人的「偏頗」問題。要特別告訴法官:這名證 : 人,她的身分根本就是告訴人僱傭的店員,並質 : 疑(依照第三步驟採取後,她慌亂、緊張的程度 : 再決定「是否要質疑」或「該如何強烈質疑」): : 這名店小姐因為要保住工作,所以根本有作偽證的 : 可能,反正說謊又沒責任,也許還可能.(加薪?)! : 順便問問說:請問你「告訴人一個月付你多少薪水 : ?」 (本段話已經過修正,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引用錯誤」的部分刪除:本 案中,證人店小姐仍必須具結,因其身分應該是「告訴人」之受僱人, 而非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五款所稱「自訴人」之受僱人。原文錯誤感 謝作者大學同窗C小姐熱心指出,特此致謝。同理,下述第七點部分建 議亦一併調整。) : 第七、請法院調查以下證據: : 1.告訴人驗傷當天就診的病例記錄,注意醫師關於告 : 訴人「主訴」部分的記載內容為何?看看對方就診 : 時究竟跟醫師說了什麼話? : 2.要求告訴人提出他幫「作證小姐投保「勞保」的相 : 關資料。如果沒有投保,或發現以多報少(回顧一 : 下上述「第五、」的最後一個問題的答案),請法 : 院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者你們自己也可以向主管機 : 關檢舉! : 提勞保投保資料的目的是要查說:到底證人小姐在 : 店裡工作多久?進一步質疑說:「作了那麼久,你 : 幫告訴人作偽證可能性當然很大阿!還是說,你根 本就是因為怕被老闆炒魷魚,所以出庭作證,對不 對?!(語氣要強烈、堅定)」。 : 以下亦省略,請詳見上一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254
baolidab:推 02/24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