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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ORJAZZ (藍色月亮)》之銘言: : 女友的前男友因為有她MSN密碼 常會登入 : 把我放在女友相簿照片都刪掉 : 請問有法可管這樣的嗎 可以備案嗎 你可以依刑法358條和359條來提出告訴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3.37
goblen:可以請問一個額外的問題嗎? 如果是丈夫或是太太 使用對方的 03/04 14:11
goblen:密碼登入 這樣也符合以上的法規嗎? 03/0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