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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umber18 (18)》之銘言: : 今天收到簡訊恐嚇 : 第一封簡訊寫你討打喔 : 第二封簡訊簡訊寫想打你的人 : 請問這樣子有辦法去備案或是採取法律行動嗎? : 我知道他是誰...是之前害我跟女友分手的第三者 : 這樣的行為讓我非常不高興 : 如果採取法律行動請問可以告他什麼呢??? : 如果真的要採取行動 會不會因此被警察吃案或是不了了之?? 刑法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自己看一下法條,第一封簡訊有沒有可能對你造成危險, 如果你覺得會有,那就去找警察吧,會不會被吃案或不了了之 我只能說,這件情形很輕微,警察找你們和解也不是不可能 自己衡量一下,告下去會不會有更立即不利的後果?想一下囉 -- 我從來沒有站著不揮棒而被三振 如果有的話,那也是主審裁判看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