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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mura123 (關心!苦心!死心!)》之銘言: : 身邊有認識的人因為感情問題被恐嚇簽下沒有金額的支票或著是本票 : (因為這消息也是從第三者聽到的,苦主找不到人了) : 恐嚇的問題先放一邊 : 自己簽下沒有金額的支票且自己也簽了名,經由對方寫下自己沒辦法支付的金額 : 這樣是不是會有信用破產的問題,是否可用不是自己寫的金額拒絕支付? : 另外 : 如果是簽下本票的話,是否也可用不是自己寫的金額拒絕支付? : 如果加上被恐嚇的因素下去,是否可拒絕支付? 事情其實很單純 一切都卡在「證明」的問題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另外票據上的「金額」不管是在本票、支票,都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3.asp 120條.125條) 既然沒有記載金額 那依據同法11條第一項,票據當然是無效 只是,你要怎麼證明?恐嚇也一樣,你要怎麼證明是被脅迫,這些都是麻煩囉 -- 我從來沒有站著不揮棒而被三振 如果有的話,那也是主審裁判看錯了 by 嘴砲一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6.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