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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tger (小蘋果love Ted)》之銘言: : 我是雅房分租,當初租約是訂一年,不過一年滿後就沒有再續約, : 到現在已經租一年半了。 : 之前跟房東有幾次不太愉快的互動,而前幾天房東告知由於他們有兒子可能會回來, : 所以可能會收回一個房間,說我如果住不習慣,可以慢慢開始找了。 : (以上都是他實際的用詞,實在無法判斷他只是暗示要我搬出,還是是真的。) : 朋友說可以先不要放在心上,反正如果他兒子真的要回來, : 他必須在一個月之前告知,所以我不用急著找。 : 不過經過我爬文,發現這個一個月規定,應該是指房客在租約期滿前若欲提前解約, : 必須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沒有看到約束房東的條款。 民法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這應該是都有拘束租賃契約雙方才對,除非你們契約另外約定...... : 我應該多久之前告知,才不會有被扣押金的危險? 因為你們契約已經是不定期租賃 沒有所謂提前終止租約 的違約情形存在 所以 除非你有欠繳租金 或者要賠償房東什麼東西 否則 你當然可以全數拿回押金 : 另外,房東有沒有義務應於多久之前正式告知要將房間收回, : 請房客搬離呢? : 希望知道的人不吝告知,感激不盡!! 如上 以上僅供參考 若要更詳盡解答 可以申請本板律師諮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4.17
bottger:thank you~~! 03/2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