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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angepink (Good Luck)》之銘言: : 2月的時候,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網友"嘟嘟" : 相處之後覺得他人不錯,所以開始慢慢掉入陷阱..... : 因為之前聊很多,所以他知道我本身很缺錢, : 於是聽他說只要申請銀行帳戶,把帳本跟提款卡還有身分證影本給他 : 以20天一本3000元的代價出租給他,就可以現拿3000元。 : 因為不懂任何法律常識,還問他會不會犯法....(他當然跟我說不會,還說只是租 : 給無法開?嶊漱H使用......) : 也因為當時有一筆錢急於要付,所以相信了他的一堆謊話,答應了。 : 後來有天跟他在酒的時候,不小心知道原來自己被拿去當人頭帳戶, : 一氣之下,第2天就不在跟他連絡......(後來也忘了去除理帳戶的事情) : 一直到今天,家中收到一封恐嚇信,裡面寫說我把帳戶租給別人當人頭又盜取某 : 公司的產品 : (價值3萬多元),還附加了兩張冥紙...... : 後來我打電話給那個嘟嘟,沒想到他手機已經暫停通話, : 後來我打電話給警局,他們說我犯了刑法..... : 至於恐嚇信要拿到刑事局去報案...... : 我真的不知道我現在該怎麼辦,是不是要被關?還是會怎麼樣? : 拜託大家幫幫我......... 到底是你還是你朋友?(=.= 我這篇文章不知道要用第二人稱或..) well 依你所述事實 形式上看來你朋友帳戶應該是被詐騙集團拿去用之類的了 詐騙集團成立的是詐欺罪 ( 刑法339條 ) 那麼 提供給詐騙集團帳戶 幫助"洗錢" 是所謂的 詐欺罪的幫助犯 刑法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一般來說,成立幫助犯要有所謂「雙重故意」 講白話點,就是要有幫助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幫助故意 以及幫助他人使之犯行既遂的故意(用語可能會有不精確 希望會懂) 這樣你知道怎麼幫自己辯護了嗎?(你知不知會被拿去詐欺用途...) -- 不知道就找律師幫忙吧 PS 好像有老師寫過類似文章.........去年的法學教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6.239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6.239 (03/28 23:14)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6.239 (03/28 23:35)
rtty001:Jackey兄寫得真是淺顯易懂,不錯吶..推推..^^ 03/29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