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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zBa (excellence)》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之前被她同事盜用帳號,但是之後我那個朋友以要去警察局備案來 : 要她同事歸還密碼、最後她同事終於因覺得自己無法承擔法律的責任而歸還, : 我那個朋友也立刻把密碼更改了,這樣她還有任何可以控告她同事的理由嗎? : (我那個朋友後來發現她帳號裡的信箱信件都沒有被動過,具她同事說,他只是 : 因為一時氣憤而盜用) : ※ 引述《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之銘言: : : 你可以依刑法358條和359條來提出告訴 : : 第 358 條 :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 :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留了樓上這位大大的回文 方便說明 我是覺得啦 就法論法而言 那位同事之前還是犯了上面這條罪 但是他既然都已經歸還給你朋友了 即便你朋友提出告訴(而且縱使在有充分證據前提下) 檢察官還是會(百分之90有吧)做出不起訴處分啦 怎麼辦?把司法資源讓給其他更需要利用的人吧 ( ̄▽ ̄#)﹏﹏ -- 題外話 像這次兩百多人要利用司法途徑對批西鬨進行求償 真的是大手筆 板主大 你辛苦了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8.226
ZzzBa:謝謝你的回答^^" 04/03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