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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述《themeggy (不見。)》之銘言: : : 土地出賣並交付後,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可是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徵收的補償費卻被原所有權人拿走了, : : 這時候應該要怎麼求償呀? : : 我知道依照民法373條, :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 那這邊所指的交付又是什麼意思呢? : : 多謝回答。 : 民法 :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第758條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因為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能向政府求償, : 只能向原所有權人要回原價金,及要求違約金(因已被徵收,無法移轉了). 最高法院現在的見解已經不是用民法373來請求囉.. 用民法373是早期的見解了... 現在應該要依民法225條第二項的法理或類推民法225條第二項來求償.. 也就是請求原所有權人交出徵收補償費.. 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4.161
JackeyChen:that's right ! 請參見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民事庭會議 04/11 22:24
JackeyChen:我原本還以為苦主是要問國考考題咧 =.= 04/11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