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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spans (對不起 我是好人)》之銘言: : 事情是發生在我朋友(一個70年次的女孩子)身上 : 她的母親在她小時候嫁給他的繼父, : 改嫁之後生了二女一男, : 然後他的母親在六、七年前自殺身亡, : 繼父在他母親喪禮後不到一個月娶了另一名女子, : 把下面的小孩子托給我朋友照顧,說要去大陸一個禮拜就會回來, : 結果,人就不見了............................ : 我朋友一個人獨自撫養這三個小孩子到現在也六年了, : 現在這三個小孩子都正在唸國中(一個輟學了) : 問題來了, : 1現在告他的繼父惡意遺棄的話,就算判決勝訴,如果他的父親要把小孩子帶回去養, : 我朋友可以拒絕嗎?因為她怕小孩子帶回去後會被苦毒... : 2若他的父親以後年老需要人撫養,如果這些小孩子不養,是否也會被控告惡意遺棄? : 3請問這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嗎?是不是只要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就好了?(因為沒錢 : 請律師) 搭便車問一個問題, 繼父若未辦理收養~妻的前段婚姻的子女, 妻若身故後,繼父與妻的前段婚姻的子女是否即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或者未辦理收養,雖為繼父,但自始皆與妻的前段婚姻的子女無任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7.49
richard007:根據民法1074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配偶共同갠 04/13 16:21
richard007:為之,同時依據民1079條II、III,其收養關係應視為存在 04/13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