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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gme (小明)》之銘言: : 請問違反證據保全的效力如何? : 倘若法院就我方提出之證據保全已裁定有理由 : 但對方卻仍拒絕提供 : 請問我方有何權利可以行使? : 我國好像沒有〝藐視法庭〞這個規定,怎麼辦呢? : 懇請幫忙解答,感恩。 我暫時想得到的就這些 (歹勢 頭昏中) 民事訴訟法282-1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 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34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另外勘驗亦有準用345條(請看同法367條規定) ================ 上面法條的意思你應該看得懂?? -- 陋見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9.64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9.64 (04/19 23:35)
Rechtsanwalt:原po是不是應該再向法院遞出「聲請狀」,督促法院開 04/20 02:47
Rechtsanwalt:始「進行」證據保全的工作呢? 04/20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