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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joshkao (小與)》之銘言: : 在下想請教一個問題, : 若男女雙方皆為中華名國籍之國民, : 但是結婚之儀式卻是在關島(屬於美國)的教堂舉行的, : (因為雙方認為那裡的環境比較符合理想中的夢幻婚禮) : 現場有雙方的親友見證,也有拿到關島的結婚證書。 : 回台之後也有拿到外交部認可該結婚證書之效力證明, : 同時也有在期限內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 有個疑問,就是若男女雙方將來的婚姻出狀況, : 可能會有離婚、債養費、或是孩子監護權之爭的時候, : 兩人的婚姻是適用關島的法律約束,還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約束? 都是中華民國人,當然適用中華民國民法啊。 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法官難道會捨中華民國民法不用而用關島法律嗎~~~ : 若兩人在關島舉行結婚儀式之後,回台又在法院公證結婚一次, : 會不會違法? 怎麼會?民法只規定重婚無效(先後和不同人結婚,後婚無效且犯重婚罪),近親結婚 禁止。 只要你們不違反,何況又符合儀式婚的要件(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 除非你們有男未滿18女未滿16;被詐欺被脅迫;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不能人道....等得撤銷事由事後被撤銷外 否則都屬合法有效的婚姻啊 : 此時適用的又是哪國的法律? 只要生活在中華民國,都有民法的適用呀(除非你有治外法權,不可能吧....) 至於你們若去關島訴請離婚,我就不知道關島法院怎麼判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8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