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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25 (For the future!!!)》之銘言: : 這是發生在我朋友父親身上 : 她爸(A)幫朋友保管古董,寄放者是一對兄弟(B與C),在爭奪古董的遺產問題 : 據我朋友說法是A有收取少許的費用做為保管費. 幫忙保管時有沒「寫下書面」? 如果有,「書面內容」為何? 由A幫忙保管,是否是在B、C兩人均同意的情況下? A收取費用的方式是?拿現金還轉帳?有沒寫書面收據? : 問題發生在B與C不和,B把古董寄放,一陣子之後,C派委託人來把寄放的古董 : 拿走,且當時A不在現場 當初保管時,有說好 C 也可以把古董取回嗎? A不在場,有「誰」或「如何」可以證明「是C派委託人把古董取走」這點? A如何確認說「是C派來的委託人」取走東西的? : 過了一年多,A收到B寄來的信說寄放的東西有少,要A跟律師說清楚,但整件事 : A既沒有立清單,在C的委託人把古董拿走時,也沒有跟他確認物品的數量,因此也難 : 以解釋清楚. 如果沒有寫「保管清單」,B認定「東西有少」的根據是?還是他自己說的? 還是說,當初B把東西交給A時,B自己有先做過記錄?如果是這樣,請B先提出他的紀錄 : 我想問問版上法律系的版友,這件事的責任該誰來分攤? 要怎樣讓A的損失最少? 以上問題麻煩先釐清,才能進一步分析你的問題,並提供建議。 : 還有有關民法589條之二,(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這一項,是不是說沒有收受費用就 : 不用負擔東西遺失的責任? 你引用的是第589條第2項規定吧? 這條規定是在說「A可不可以請求報酬」的問題,不是規定有關「保管責任」的問題。 : 這問題蠻急的,拜託強者幫幫忙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