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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yuchen (討厭重男輕女的感覺..)》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 當時有簽讓與契約..而受讓人的身份是討債公司.. : (1)這樣的讓與是合法的嗎? 債權也可以是賣賣標的 所以,原則上當然合法 : (2)如果債務人不滿債權人而以”債務人如果身體有受損害將提告法院為由” :    要脅債權人,請問這樣對債權人會有影響嗎? 就這樣看來,我看不出會有何影響 ^^ : (3)還是一旦債權已讓與,受讓人對債務人使用什麼方法..往後都將跟債權人 : 無關?謝謝各位!! 有效的債權讓與後,原本的債權人就脫離和你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啦 簡單說明到這 其他法條可參考民法294以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29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9.98
Huyuchen:非常感謝您的回答。^_^ 假使這樣的讓與關係合法的話,那 04/27 23:34
Huyuchen:債務人都要受到討債公司的脅迫.身心受到損害?沒選擇餘地? 04/27 23:36
~~~~~~~~~~~ 冤有頭 債有主,欠債還錢雖是天經地義,但是催討債務必須循正常程序管道阿 如果被不當催討,比方說以加害你們的事情來恐嚇、脅迫,那這已經是犯罪囉 至於何謂正常催收管道,建議你可以爬文或參看精華區 祝福你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9.98 (04/27 23:43)
JackeyChen:尤其是642篇Rechtsanwalt大大的文章 值得一讀 04/27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