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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59條 職業傷害店家要負擔必須的醫療費用, 不能工作時,雇主要按照原領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79條的罰則,店家不從,可罰鍰兩千到兩萬元。 在勞基法第74條內容,雇主違反勞基法, 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台北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 或勞工檢查機構申訴。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8條, 該接受申訴的單位,必須在七天之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 如有實情,在14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 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法條的內容,我是用比較口語的方式來講, 若要看正式的法律條文,可以上勞委會的網站看。 ~勞基法、勞保還有和勞工權益有關的條文,幾乎都是由勞委會制定。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QRY01-1.asp?fcode=A003 ※ 引述《genderbb (戒PTT癮>.<)》之銘言: : ※ 引述《fenixje9 (系會去死)》之銘言: : : 請問,我目前工讀於某家咖啡店,我們店內有賣簡餐, : : 日前我於工作時被火鍋燙傷右手,造成二級灼傷 : : 我們店裡員工5~6人,其中一人是外籍新娘.但是並沒有勞健保. : : 我被燙傷後醫生診斷3週無法工作,並且每天要回診換藥 : : 也就是說每天要花三百多元,這對目前無法工作的我來說是筆不小的負擔 : : 我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可以為自己爭取什麼權利呢? : 職災補償 : 勞基法59條以下你可以看一下 : 不爽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dreamsheep 來自: 61.231.82.89 (05/03 00:54) ※ 編輯: dreamsheep 來自: 61.231.82.89 (05/03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