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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golden168 (1.6180339887)》之銘言: : : 請問前輩, : : 最近發生的跨海爭女案, : : Emily是美國人,那麼該案的準據法是適用美國法? : : 台北地方法院要適用美國法來審理嗎? : Emily在美國出生,取得美國籍 : 但Emily母親為中華民國人 : 依現行國籍法之規定,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此為積極的國籍衝突 : 則其本國法應依據何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但書規定 : 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是親權行使之準據法 實務上常將離婚的夫妻或未結婚之父母,對於親權之爭執 定性為涉外法第20條而定其準據法,而非第19條 本案Emiliy係非婚生子女 實務上係認為涉外法第20條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 編輯: foone 來自: 163.20.254.231 (05/11 08:48)
golden168:謝謝前輩指正!我已瞭解這裡存有學說爭議了。:) 05/11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