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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ssral (等待小王子的玫瑰)》之銘言: : 最近房東帶了一位有意要買房子的人來看房子 : 據說已經快簽約了 : 可是原房東和我的租約在二月就滿了 : 一直都沒續約 : 現在未來的新房東說我如果不想搬 : 可以先分一間房間給他母女先住(反正他就是一定要住) : 不滿意我再搬 : 不過言下之意是希望我盡快搬走 : 那請問現在我還可以怎麼做? 1.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 ,視為不訂期限之租賃。(民451) 所以您說沒有續約但是房東讓你繼續使用房子,應該有默示更新租約的效力。 2.默示更新成為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租賃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 但也應該在一定期限內先通知。(民450條)所以房東要跟你終止契約也應要一定 期間前通知你。 3.舊房東將房屋出賣交付後,因為您在占有當中,即使所有權轉讓第三人,租賃契約仍在\ 您和新房東之間繼續存在(民425條) 4.您是希望繼續住在原地方?還是要請問需不需要分一間房間給新房東? 5.又土地法100條特別規定優先於民法適用,出租人是不得任意收回房屋。 若新房東是為自住雖可收回房屋,他還是要先經民法通知您。 不可以任意說終止契約便終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6.101 ※ 編輯: PLIANT 來自: 61.230.26.101 (05/11 23:52) ※ 編輯: PLIANT 來自: 61.230.26.101 (05/11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