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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 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 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 人員協助。 ps.打電話去市政府問動物保護檢查員設置在何機構,警察只是協助單位不是主辦單位。 ※ 引述《VVax (凸￾N￾N￾N￾N￾ )》之銘言: : ※ 引述《TCPDCID (CID)》之銘言: : : 小狗在刑法上視為物品而非人,虐待小狗應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申訴。 : : 網址:http://www.apaofroc.org.tw/index.htm : 動物保護法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 : 害者。 :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 還是可以罰錢喔 : 可是主管機關是誰 我也不太清楚 : 報警的時候再亮一下法條 看他們會不會重視一點 有時候警察也不知道有這規定的存在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60027 : 不會有任何責任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31.58
lovingjuice:嗯嗯 也謝謝你....^^ 05/28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