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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geo (我要變的更好)》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有些公司在剛進去的時候會簽契約 : 其中有一條是這樣的 : 離職之後的三年內不得在相同類型的公司就職 : 我想請問這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 這算不算是剝奪了別人的工作權呢@@? : 因為我妹妹在那家公司 作的很不開心 : 離家遠 而且上頭又機車 所以離職了 : 現在發現家裡附近也有相同類型的工作機會 : 她漫想去應徵的 但卻又怕會被原來的公司告之類的 : 想請問一下 : 這規定真的得遵守嗎??? (競業禁止)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原作的妹妹的工作是屬於經理人?或高階管理階層的人嗎? 原本競業禁止是為保護企業經營,針對經理人或代辦商的約束. 但其實很多公司本身並無法務人員,到處抄來一些自我保護的契約條款, 只想到要約束員工,以保護公司自身的利益;可是也常因而侵犯了員工的權益. 可能因而讓一些守法又缺乏資訊的一般員工,害怕被告,造成生計受限. 因原作未說明其妹職務內容,且本人對此也未有深入研究^^ 僅以下資料及資源提供參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41b7e63a:74e4 縮址後:http://0rz.net/d51uK 89.08.21(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4-12-09 13:46:00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 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員工於簽約前離職後,對所簽之工作契約若有疑慮, 應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諮詢或尋求調解.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 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 http://1950.cpc.gov.tw/ 線上申訴 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9.57
kevgeo:謝謝您的回答 06/14 15:21
genderbb:建議上勞委會網站看一本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更詳細 06/14 23:10